上市决策
NI 51-101是否为《上市规则》第18.32条可接纳的报告准则
甲公司在产量分成合同下是否有足够权利,使其可对勘探及/或开采原油的决定有足够的影响力
(1)《主板规则》第18.33(2)条的规定是否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证实储量、证实加概略储量、证实加概略加可能储量以及后备资源量的净现值
(2) 应否豁免甲公司遵守《主板规则》第18.33(6)条,准许甲公司披露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石油原始地质储量的价值估算
关于联交所为何发回若干上市申请的指引
X先生于豁免期后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
X先生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
交所会否授出豁免,容许甲公司延迟按照《上市规则》第18.09(2)、18.09(3) 及 18.09(4)条的规定披露合资格人士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资料
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权利
目标公司是否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
联交所会否豁免甲公司就将会出售的天然资源遵守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的规定
目标公司是否拥有一个有意义并具有足够实质的天然资源量组合,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
联交所会否就目标公司持有的某些矿业权益豁免遵守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规定
目标公司拥有的资源量组合是否为有意义的组合,并具有足够实质,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
有关一宗指控若干名与甲公司前管理层成员姓氏相同的人士的投诉的披露是否足够,以及甲公司在缺乏清晰商业生产路径的情况下应否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8.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