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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资格准则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保荐人指引》),从事保荐人业务的交易小组应至少包括担任监督该小组的一名主要人员。主要人员灯指商号委任的负责监督交易小组的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

保荐人在考虑到保荐人所承担的保荐人工作的工作量、规模、复杂程度及性质后,应确保其有足够数目的主要人员全职履行其监督交易小组 的职责。每名保荐人都应时刻拥有至少两名符合资格准则的主要人员,而其中至少有一名主要人员符合以下方案1・的资格准则。

保荐人的管理层有责任确保该商号委任的主要人员符合《保荐人指引》所规定的准则。合资格成为主要人员的个人,必须身为保荐人商号的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资格准则:

方案1

  • 已拥有最少五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机构融资的经验;及
  • 在紧接其获委任前五年内,曾于至少两宗已完成的香港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在以保荐人的身分向上市申请人提供意见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方案2

  • 在领导澳洲、英国或美国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的尽职审查事宜具备丰富经验;
  • 对于在澳洲、英国或美国上市公司的机构融资事宜具备丰富经验,及
  • 在获保荐人委任为主要人员前六个月内,已完成有关道德操守、保荐人工作及规管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复修课程或特设考试

方案3

  • 在获委任为主要人员前五年内,曾于至少四宗已在香港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积极及重要地参与尽职审查工作;
  • 已拥有至少五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机构融资的经验;及
  • 在获保荐人委任为主要人员前六个月内,已通过有关道德操守、保荐人工作及规管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特设考试

机构融资经验灯包括就首次公开招股、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供股或公开招股、收购及股份购回、以及其他重大交易或股本集资活动而提供意见的经验。

主要人员可从香港以外的市场获取其部分(但并非全部)机构融资的经验,前提是这些市场须在公司上市及公开发售证券、对保荐人或具有同等职能的人士/机构的操守监管,及管限上述各别范畴的规则及规例的执行方面,拥有可与香港媲美或较高的法律及监管水平。如主要人员的经验主要是在海外获得,该主要人员便须向证监会显示并令其信纳该经验如何符合机构融资的经验,而证监会可向保荐人施加其认为恰当的任何条件。

证监会可因应个别情况行使酌情权批授豁免而无须严格遵从有关主要人员资格的规定。

有关从事上市任务的保荐人职员安排及主要人员的角色的更多资料,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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