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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繁荣一直有赖自然资源密集型的经济模式,其超卓的经济增长使得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彼此依存度越来越明显。中国是对矿产品的供应与需求足以影响世界矿产品市场,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对诸多矿产资源的消费增速已快于生产的增速。根据中国国土资源部统计,中国所需石油的54.8%及所需铁矿石的53.6%由进口获得;中国铝消费的52.9%及精炼铜消费的69%亦需进口。中国是世界上铝、锑、铋、重晶石、水泥、煤、萤石、石墨合金、铁、钢、铅、镁、汞、钼、磷矿石、稀土,盐、滑石、锡、钨和锌的主要生产国之一,同时也是重晶石,萤石,石墨,铟,稀土和钨的最大出口国之一。中国的初级能源约92%来自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国家的主要矿业法律。与中国的宪法相配套,该矿业法律规定了中国领域内所赋予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探及开采公司须向政府提出申请,以获准取得固定期限的“矿业权”。矿业权被分为“探矿权”或“开采权”。矿业权可通过向国土资源部或其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获得。矿业权在遵守若干条件情况下,可向其他方转让、抵押或出租。根据矿山场地的位置及矿床的性质,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参与会被限制,或被要求其与合资质的中方合营企业一起经营。

国土资源部负责监督及管理全国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及开采。中国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地矿部门负责监督及管理其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开采。

中国政府已采取措施进一步监管外商对中国采矿行业的投资,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管文件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目录”)。外商投资目录及有关法规将产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或“禁止类”。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修订了外商投资目录,大部分目录均对外商投资于矿业勘探及开发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

中国政府已对矿产资源规定了官方政策。中国将主要依靠勘探其本国的矿产资源以保证其现代化事业的需要。

详情请参阅我们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律”有关的报告。

易周律师行在北京和上海设有代表处,并与中国内地律所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因此本所定位于为自然资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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