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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牌及持续合规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保荐人须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另外,保荐人须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保荐人指引》)规定的资格准则,以便获准许从事其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保荐人工作。

作为持牌人或注册人,保荐人须遵守:

  • 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其列载了适用于所有持牌人及注册人须遵守的操守的总体原则及规定,确保该等人士继续获发牌及注册时为适当人选;
  • 证监会《企业金融顾问操守准则》规定了企业金融顾问须遵守的具体操守指引;
  • 证监会《适当人选的指引》
  • 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
  • 《保荐人指引》,其列载了持续合规规定,包括具体胜任能力规定以及管理层及作为主要人员的保荐人的责任。

保荐人亦须遵守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规定的适当制度、监控及程序。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适用于作为持牌人的保荐人的资本及其他财务规定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列载。除非法团不持有客户资产(保荐人须持有10万港元),保荐人最低须持有1,0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及300万港元的速动资金。速动资金情形下,最低额度须为上述最低额度或负债的5%,以数额较高者为准。持牌实体的速动资金若低于规定额度的120%,其须通知证监会。因此,持牌实体须有效维持规定最低额度以上20%的缓冲灯额度。

《保荐人指引》规定的主要人员资格准则有关的更多资料,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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