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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的独立性

根据香港港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至少应有一名保荐人独立于新上市申请人。港交所《上市规则》列述了大量的独立性测试,这些测试是关于保荐人集团、其董事及某些其他人员是否持有申请人的股份、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以及是保荐人集团的控股股东,以及申请人与保荐人集团、其董事及某些雇员之间有业务关系。

自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直至上市之日为止的任何时候,保荐人若存在下列人一种情况,便非独立人士:

  • 保荐人集团及保荐人的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共同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5%以上(但因包销责任而产生的持股除外)
  • 保荐人集团持有新申请人的权益超过保荐人最终控股公司的净额15%,如没有最终控股公司,则为保荐人的净额
  • 保荐人集团的任何成员或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是申请人的联系人或关连人士
  • 从首次公开招股所募集的款项有15%或15%以上将会用于向保荐人集团偿还到期债务(保荐人服务费除外)
  • 申请人集团应支付给保荐人集团的款项及保荐人集团为申请人集团提供的所有担保占申请人资产总值超过30%
  • 申请人集团及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及该等控股股东的联系人)应支付给保荐人集团 – 及保荐人集团为其提供的担保 – 总和占保荐人的最终控股公司,或在没有最终控股公司的情况下保荐人本身,资产总值超过10%
  • 保荐人的任何董事或保荐人(或任何他或她的联系人)任何控股公司持有的申请人的股权价值超过500万港币
  • 直接参与向申请人提供的保荐服务的保荐人雇员或董事(或任何该等雇员或董事的任何联系人),持有申请人的股份或拥有申请人的实益股权
  • 下列任何人士当其与申请人或任何其董事、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主要股东中之间有现时的业务关系,而此关系会合理地被视为会影响保荐人的独立性或可能令人觉得保荐人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
    • 保荐人集团的任何成员;
    • 保荐人直接参与向申请人提供保荐服务的雇员(或该等雇员的任何联系人);
    • 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的董事(或该等董事的任何联系人)。
  • 保荐人或保荐人集团的成员为申请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

港交所已发布有关评估因一定的业务关系而对保荐人独立性产生“实际或感觉上的影响”的指引,并可在此处获取,也发布了有关当合伙人是保荐人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评估保荐人独立性的程序指引,并可在此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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