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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a) 不限量发行

如发行人就不限量发行提出上市申请,联交所通常会把适用于首批上市的债务证券的规定,同样施行于其后每批上市的债务证券。任何因不限量发行而刊发的上市文件,须注明可予可行的债务证券的最高面值。

(b)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上市申请须包括按计划在任何时间所发行及上市的证券的最高数额。如联交所批准有关申请,会准许所有根据计划发行的证券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十二个月内上市,惟联交所须:

  1. 获通知有关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
  2. 接获任何所需要的补充上市文件及批准其刊发
  3. 获确认该等有关证券已发行;及
  4. 收取任何应付的上市费。

根据《规则》第29.05条,拟上市的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订价补充文件」)在同意后须尽速以书面向联交所提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规定上市生效前一个营业日的下午二时。订价补充文件须由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提交,如属后者的情形,联交所须接获由发行人正式授权人员所签署的委任书。有关每次发行的订价补充文件,当与计划有关的上市文件及任何补充上市文件一并阅读时,须向投资者提供该次发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c) 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下列有关上市资格的增订及例外情况适用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行人:

  1. 发行人通常须为经营单一企业者。然而,有关经营单一企业的规定并无限制在证券有效期间进一步增加资产的集合。此外,企业如获同类型资产而不同集合资源的支持,则可发行额外类别债务证券;
  2. 申请上市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的要求并不适用;
  3. 有关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的发行如获股本证券支持,则该等证券须在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另一个受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股本证券须代表发行股本证券的公司的非控股权益,却不得授与其关乎公司的法律或管理控制权。如有关股本证券的期权或换股权用作支持发行的话,本段适用于与行使该等期权或权利有关的证券;及
  4. 须有受托人或其他适用的独立方代表有资产支持的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该等代表人有权查阅与资产有关的适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