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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保荐人责任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是承担对上市申请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工作很重要,其使保荐人对于申请人有更多了解,并信纳申请人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招股章程包含对投资者的充分披露。

《上市规则》(特别是《第21项应用指引》)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对尽职调查作出了规定。

尽职调查的步骤、范围和重要性

《操守准则》要求保荐人对有关上市申请采取合理的尽职调查步骤。其规定了保荐人应采取的一系列独立的尽职调查步骤,包括直接询问董事、主要管理人员、顾问及控股股东,检视主要的实物资产,会见主要业务持份者(例如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及银行)。

联交所《第21项应用指引》也规定了就董事资历、能力和诚信是否符合上市资格方面,及专家部分和其他事项方面,都预期保荐人会采取的典型的尽职调查查询。《第21项应用指引》的副本可在这里获取。

尽职调查程序不可能对上市申请人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因此当为一申请人制定尽职调查计划时,需要个别评估何谓重要事项。若上市申请人有很多相类似的业务、资产或程序,如适用的话,可采用选择性或抽样的方法。

保荐人应在不同情况下就所需的尽职调查工作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合理判断。尽职调查的性质和程度按个别事实和情况会有所不同,没有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详尽的尽职调查步骤列表。

尽职调查不是法庭调查程序,不能保证没有欺诈、伪造或故意不披露情况。

专业的怀疑和核查

保荐人不应只限于接受上市申请人或其董事作出的表面陈述、申述及提供的文件。根据《第 21项应用指引》和《操守准则》,保荐人应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调查相关人士作出的陈述、申述和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这需要以质疑精神作出批判性评估,对相互矛盾的或引发对该等声明、陈述和资料的可靠性存疑的资料提高警觉。

保荐人也应进行核查程序,如调查根源文件,询问有知识的人士或获取独立来源的资料。

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保荐人应从主要业务的利益相关者处,如主要供应商、客户、许可方和银行,寻求对资料的直接确认。但该等人士通常没有义务配合尽职调查过程,他们的参与是自愿的。某些第三方,如银行或合资伙伴,可能会因隐私或保密规定而无法充分合作。

若保荐人察觉可能引起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疑问的情况,或其他显示会有潜在问题或风险的情况,保荐人应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以确定有关事项和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

更多有关核查招股章程内容的资料,请点击这里。

合理信赖专家及其他第三方

保荐人可以向第三方,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内部监控顾问委派尽职调查任务。但是,保荐人不能盲目依赖专家和其他第三方的工作。虽然保荐人无需重新进行专家或其他第三方顾问的工作,但仍须就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进行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欲了解更多有关保荐人与专家及其他第三方相互作用的资料,请点击这里。

上市申请前完成尽职调查

保荐人必须在提交上市申请前完成所有合理的尽职调查,但性质上只可能在较后日期才获处理的事宜除外,此包括对上市申请人的合适性的根本问题(如就其合资格的标准、内部监控和董事资格证明等)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法。

记录尽职调查计划

保荐人必须对尽职调查计划和任何对该计划的重大偏离进行记录。尽职调查计划乃保荐人预期在上市工作中采取的尽职调查步骤和程序的关键细节的仔细筹划。该计划也包含进行每一个步骤和程序的预期时间表,及每个步骤应涉及的关键各方(包括保荐人、上市申请人和保荐人期望寻求协助的第三方)。在尽职调查工作开始后,尽职调查计划应作为引导和指导保荐人的工具。

保荐人进行整个尽职调查工作时,于重大尽职调查步骤中获得的发现和结果及实行的程序,应在尽职调查计划中记录或在适当时提述相关的支持文件和通讯。

完成尽职调查计划及详细的尽职调查步骤和程序确立后,保荐人应在定期的交易小组会议上定期审查尽职调查工作的状态和进度,考虑和讨论当前识别的重大问题,考虑是否应改变计划(包括尽职调查的步骤和时间表) 及/或参考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得知的事实和情况而考虑是否应加入进一步的尽职调查步骤和程序。

保荐人就其获委聘进行上市申请的整套备存纪录,在交易完成或终止后,应在香港保存至少七年。

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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