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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上市文件

保荐人须监督和紧密参与编制上市文件。保荐人须确保在发行上市文件时,其已进行恰当的尽职调查,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相信,上市文件载列的详情和资料足以使合理的人对有关上市申请人的股份、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形成有效和合理的意见。该规定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人及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香港公司条例》中均大致上被重复。

欲了解保荐人就编制招股章程而进行的尽职调查的更多资料,请点击这里。有关招股章程中载列的专家报告(包括合资格人士报告)的特定尽职调查规定的更多背景,请点击这里。

大体上完成的招股章程的申请版本

《操守准则》要求在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前,保荐人应已完成所有针对上市申请人的合理尽职调查(但某些事项性质上如只可能在较后日期才获落实的则除外),并确保该尽职调查结果的所有重大信息已包含在呈交上市申请的招股章程的申请版本(申请版本)中。

因此,申请版本载列的资料需大体上完成,除非是性质上只可能在较后日期才获落实的某些事项。

登载申请版本

申请版本须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然而,联交所已将该规定的实施日期推迟至2014年4月1日(随同提交申请版本的中文版的规定)。

若上市申请因申请版本未大体上完成而被发回,发回决定八周内不得提交新上市申请。此外,申请人和保荐人的名称将在联交所网站登载。但该规定也被暂缓于2014年4月1日才生效。

由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内,联交所将对所有上市申请实施初步三日检查。联交所将只会为成功完成该等检查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凡在初步三日检查中被发回的申请,不需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其申请版本,但保荐人和上市申请人的名称将被登载(自2014年4月1日起)。

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的申请版本(登载申请版本)须经修订,使不含有关发行、认购股本证券的股价或方式的资料,而仅包括所必须具备的资料,以避免构成公司条例项下的招股章程。登载申请版本还须包含足够的警告声明以对读者就登载申请版本的法律地位提供建议。联交所采用新的第22项操作指引,规定必须包含的资料以及登载申请版本的期限。此外,新指引信 GL56-13GL57-13 就申请版本登载的内容要求及安排提供了更多指引。

以下情况可获豁免登载申请版本:(i) 若申请人已在认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超过五年且市值为2亿美元或以上,或(ii) 因分拆上市(考虑个别情况后)获豁免。

核查招股章程

核查是检查和核实招股章程中所有重大陈述为真实、准确及无误导的过程。核查过程可能非常耗时,并且需要负责进行相关核查工作的法律顾问与上市申请人之间的大量协调工作。

核查工作主要是为了通过下列方式保护保荐人和董事:

  • 支持责任声明,即董事已尽所有合理注意确保招股章程中资料的准确性;及
  • 针对招股章程的潜在法律责任而协助建立辩解。

核查过程迫使每个涉及编制招股章程的人士须审慎考虑和重新审查每个重大声明,这有助于确保招股章程中任何没有独立基础的事实陈述会被修订或删除。若上市文件包含意见、估计或预测的陈述,核查过程的目的乃确立该等意见、估计或预测皆建基于合理理由上。核查还涉及确认合适的来源文件并保存该等文件以供日后参考。

核查关注检查上市文件中包含的声明的准确性,并不探求有关上市申请人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须应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

核查通常不包括上市文件中列载的财务资料,该等资料将由上市申请人的申报会计师进行独立的安慰/核查程序。要知道更多上市文件中专家部分的资料(通常不包括在核查过程中)请点击这里。

核查工作大致上包括获取独立来源的资料或询问可能了解该事项的独立第三方。然而,若没有该等独立佐证(例如若声明涉及董事就有关发行人业务的未来事项的预期或涉及主观判断的事项),则声明须透过董事或其他适合进行判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书的方式来核实。《操守准则》不禁止保荐人依赖管理层的申明或确认进行核查。然而,不可过度依赖该等确认。特别草拟的确认可显示上市申请人和/或其董事已曾考虑特定事项。

核查过程中,不得依赖任何上市申请人在其营销资料中或网站上的未经核实的资料。

支持重大声明或事项的证据应来自独立的权威来源。若从外部来源取得证据或确认,保荐人应考虑就此等目的而言,该来源是否可合理信赖。《操守准则》建议的第三方来源的例子包括公共存档和数据库的查册、外部确认、有关竞争对手的第三方数据及聘请外部机构进行相关核查。

核查文件不会被公开作为上市工作的一部分,但其最终版本应经审阅并由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采用作为董事会对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确认。

核查须在草拟上市文件时进行,因为核查过程本身将协助和影响上市文件的草拟。这过程可能使未能被核实的声明被删除,也可能对在上市文件中纳入可以不同方式合理解释的定性声明作出告诫。一个连贯、协调的核查策略将有助避免招股章程在达致更完备的版本时出现延误。

由于新规定需公开登载申请版本,核查因此需在上市过程的初期开展,而交易时间表也需允许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更完备的申请版本。

有关招股章程的保荐人责任

在有关监管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的咨询总结中,证监会已建议对香港公司条例有关招股章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修订,以明确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公司对招股章程中含有误导性的资料需负民事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取决于保荐人公司是否明知或罔顾后果而赞同招股章程含有可对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失实陈述(包括遗漏)。

刑事法律责任只直接适用于保荐人公司。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保荐人公司内的个人(不限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合谋在招股章程中作出不实陈述,或董事或其他人员参与或在其同意下干犯该罪行,该等人士有可能根据一般法律被控以协助及教唆,同意或纵容该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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