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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

首次公开招股过程的关键部分是确保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认购发生在首次公开招股前或成为首次公开招股的一部分。战略投资者为上市路演中的公司提供宝贵的临时资本,并为要发售增加可信度,鼓励之后的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进行投资。该等收购首次公开招股的部分股份的投资可能发生在上市前(「首次公开招股前」),或投资者可能同意承诺在交易开始之际收购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一部分股份(「基石」)。投资可能会以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的形式进行。

矿产公司,特别是勘探阶段的公司,上市前配售往往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首次公开发售前的股份可用于最终可行性研究的定稿(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要求预计矿产储量须至少有一份可行性研究的支持)或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发展。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已重新发布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临时指引,该指引最初在2008年对《上市规则》进行审阅后于2010年10月发布。联交所重新发布该指引,以应对未来可能的针对关于首次公开招股前配售的指引及《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的咨询。

《上市规则》未针对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进行特殊规定。联交所过去依据其决策决定是否允许特定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条款及条件在上市时继续有效,以及该等条款及条件是否符合《主板规则》之《上市规则》第2.03(2)及(4)条及《创业板规则》第2.06(2)及(4)条之规定。该等规则要求证券的发行及销售须以公平有序的方式进行并且公平及平等对待所有上市证券持有人。上市委员会公布了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上市决策》系列36、55及59。有关该等决定的更多资料,请参阅我们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的通讯,请点击此处

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的临时指引信要求,除极少数例外,一般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必须在下列时间完成:

(a) 首次呈交的上市申请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

(b) 申请人证券交易首日前足180天。

上述日期不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完成之日、上市申请表呈交之日及证券交易首日。当所涉及的资金已不可撤销地结算并且申请人已收到时,公开招股前的投资被认为已完成。特殊情况下,允许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比首次公开招股阶段的条款更有利,但联交所保留依其自主判断就个别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情况给予例外的权力。

可访问联交所的网站获取联交所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指引信

虽然临时指引明确了允许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时间,适用于符合时间要求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条款及条件仍具不确定性。临时指引鼓励潜在的上市申请人在提交上市申请前咨询上市科。如果有任何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可接受性的潜在问题,须事先审慎咨询联交所以避免为了上市修改投资的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