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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如申请认股权证上市,联交所一般会实施适用于其可予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的相同规定。但如拟进行该等申请,应尽早就适用的规定咨询联交所。

如拟申请认股权证上市,则可予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

  1. 一类上市债务证券;或
  2. 一类在联交所承认而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另一个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

惟联交所会在其他情况下批准认股权证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由评估与该等认股权证有关的指定债务证券的价值。此规则不适用于国家机构或超国家机构发行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认股权证的条款于发行或授出后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经联交所批准,惟若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认股权证的条款自动生效则当别论。尤其当发行人建议更改行使期货行使价时,则应尽早咨询联交所。

可转换债务证券

所有可转换发行人或与发行人同集团的公司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必须符合适用于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规定,以及适用于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指定股本证券的规定。如各种规定有任何矛盾或出入,则以适用于该等股本证券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