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债券
易周律师行在为公司提供有关上市债券发行的意见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债券(只有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除外)可以经由多种方式上市,即发售以供认购,销售或配售要约。债券也可通过债务证券的交换或替代品或可转换债务证券,转换成其他类别的证券上市,或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或购买债券。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章规定了适用于矿产公司发行债务证券的条文。
《上市规则》第18章适用于矿业公司的债券上市(《规则》第18.07(2)及18.09(9)条除外)。第18章不适用于国营机构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债券并且债券只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联交所提供一个有关债务证券的常见问题列表。在其网站产品及服务项下列出债务证券及证券产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