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26.01条,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与联交所签署一份形式由联交所指定及规定的上市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行人承诺履行持续责任,作为其债务证券上市的一项条件。此等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将可能会影响债务证券持有人权益的各项因素通知其债务证券持有人(及公众人士),并以正当的方式对待其债务证券持有人。
上市协议必须于发行人的任何债务证券首次有机会获准上市时签署,并须于上市委员会审理上市申请日期足三个营业日前送交联交所。发行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授权签署上市协议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必须于债务证券买卖开始前送交联交所。
严格遵守上市协议是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证券市场所必需的,并有助于确保所有使用市场的人士同时获得同样数据。发行人应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内幕消息而另一方却管有该等消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为了维持高度水平的披露,本交易所可在其认为情况有此需要时要求发行人公布进一步数据及向其施加额外规定。然而,本交易所容许发行人在本交易所对其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施加的规定前作出申述。发行人必须遵守该等额外规定,如未能遵守,本交易所可自行公布其所获悉的数据。相反,本交易所亦可因应个别情况豁免、修改或免除发行人遵行上市协议条款的规定;但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签订一项附属协议,作为该项豁免的附带条件。
发行人必须明白上市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对发行人具约束力。如不遵守上市协议的条款或《上市规则》第26.06条所述公布更多资料的规定,可能会招致其债务证券遭停牌或除牌的后果。
联交所可全权决定不时对上市协议的条款及有关附注作一般修订,惟须提交监察委员会批准。联交所会将该等修订通知发行人,并预期彼等会遵守该等修订规定。此外,联交所可要求发行人以确认方式签订一份经修订的新上市协议。